企業内部支票能否成為借款标的
原告某(團体)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勘测分公司(如下简称某團体工勘分公司),被告韩某,男,原告单元职工。 1999年2月11日,原告开出以本身為付款单元,某團体供给处為收款单元,金额為15万元的某團体内部结算中间限额支票一张交于被告,委派其打点以该支票兑换現金的营業,被告就该支票向原告出具了借单。1999年4月6日,某團体内部银行對该支票举行告终算。截止原告告状時,该项营業仍未完成。其间,原、被告屡次清查支票款的下降均无成果,故原告以被告告貸不还為由来院诉讼,请求被告了偿支票款15万元并付出利錢。义马市法院审理该案后認為:被告的举动属职务举动,该举动的法令后果应由原告包袱,且原告所借的支票為某團体内部结算凭证,不克不及成為告貸合同的标的,故两边之间构不可民法上的告貸瓜葛,原告的诉讼哀求不克不及建立,不予支撑。按照《民法公例》第四十三条和《合同法》第法網直播,一百九十六条的划定,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本案中,原告的诉讼哀求没有获得支撑,是基于如下缘由: 1、原、被告之间并未建立告貸合同瓜葛。按照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一個合同建立必需要具有如下三個前提:(1)存在两边或多方當事人;(2)當事人的意思暗示一致;(3)存在合同标的。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划定,告貸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将必定种类和数额的货泉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按期间后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泉的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告貸合同的标的是必定数额的货泉而不是其他,當事人经由過程签定告貸合同获得货泉的利用权是當事人所要到达的底子目标。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借单所借的标的的是义马矿务局内部结算中间限额支票,俗称“内部支票”,它其实不是一种金融单子,而是一种结算凭证,用于某團体内部各单元之间经济来往的结算,目标是為了削减現金的利用,這是一些大型企業團体凡是利用的做法。是以,這类“内部支票”的独一感化就是用于营業结算,而不克不及在社會举拐杖隨身椅,眉毛增長液,行畅通,用于其他目标,也就更不克不及成為告貸合同的标的。以是,原告主意的告貸合同瓜葛因缺少标的而不克不及建立。 2、被告借支票的举动属于职务举动,由此發生的后果应由原告承當。本案中,被告是受原告指派打点用“内部支票”想法兑取現金的营業,在這個举动华夏、被告之间的法令职位地方其实不同等。被告借支票的目标是為了去辦這個营業,其出具借单借支票是财政轨制的请求,原、被告其实不能是以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瓜葛,由于民法调解的是同等主体之间的财富瓜葛黃金戰神將瑪卡,和人身瓜葛。因為被告的举动是职务举动,被告是该营業的受益人。且原告不克不及证实被告在打点该营業中存在错误,故其应承當该笔营業不克不及完成所發生的后果,而不克不及请求被告承當责任。
按照《民法公例》第四十三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划定,裁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
按照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一個合同建立必需要具有如下三個前提:(1)存在两边或多方當事人;(2)當事人的意思暗示一致;(3)存在合同标的。按照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划定,告貸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将必定种类和数额的货泉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按期间后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泉的合同。由此可以看出,告貸合同的标的是必定数额的货泉而不是其他,當事人经由過程签定告貸合同获得货泉的利用权是當事人所要到达的底子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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