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农業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與上海永乐家電总公司票据貼現貸款纠纷案
中國农業银行上海市杨思pigav,支行與上海永乐家電总公司单子貼現貸款胶葛案上 海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1999)沪一中经初字第983号
原告中國农業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居处地:上海市浦东新區洪山路189号。
卖力人潘惠麟,行长。
拜托代辦署理人陈婕、顾宇锋,该支行人员。
被告上海永乐家電总公司,居处地:上海市南汇县惠南镇东門大街200号。
法定代表人陶鹤鸣,总司理。
拜托代辦署理人刘民兴,该公司人员。
原告中國农業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诉被告上海永乐家電总公司单子貼現貸款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构成合议庭,公然开庭举行了审理。原告拜托代辦署理人陈婕,被告拜托代辦署理人刘民兴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現已审理闭幕。
原奉告称:1997年7月,被告向原告申请单子貼現貸款人民币443万元,经审核,商定原告向被密告放貼現貸款人民币443万元,貼現的单子為贸易承兑汇票。原告准期放貸,至单子到期日,该贸易承兑汇票因出票人已销户遭退票,告貸人亦未奉还貼現貸款。原告数次催款未果,故哀求判令被告奉还告貸本金人民币443万元和利錢人民币948950.3元及至了债日的过期利錢;诉讼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對原告所述均无贰言。
经审理查明,1997年7月,被告向原告申请单子貼現貸款人民币443万元,经审核,商定原告向被密告放貼現貸款人民币443万元,貼現的单子為贸易承兑汇票,编号為IXIV6735818,刻日自1997年7月8日起至1997年11月5日止等内容。原告依约将貸款牙周炎牙粉,人民币443万元发放给被告。但至单子到期日,该贸易承兑汇票因出票人已销户遭退票,告貸人亦未奉还貼現貸款。原告经追讨无果,以至涉讼。
以上究竟有贸易汇票貼現申请书、贸易承7M網球比分,兑汇票、貼現凭证、退票证实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证实属实,并由庭审笔录左证。
本院认為:原告與被告貼現貸款之举動合适法令划定,正当有用,現原告已按约实行放貸义務,但该汇票至单子到期日因出票人销户而遭退票,被告亦未依约奉还本金和付出利錢,故被告应承当还本付息的义務并承当违约责任。
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公例》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划定,裁决以下:
被告上海永乐家電总公司应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奉还原告中國农業银行上海市杨思支行告貸本金人民币443万元及利錢人民币948950.3元(计较至1999年6月20日)和过期利錢(自1999年6月21日至裁决见效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银行划定的过期貸款利率计较)。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860元由被告上海永乐家電总公司承当,于本裁决见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本院开户行:中國工商银行长宁支行愚园分理处,022236-14462588)。
如不平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档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第二天起七日内按本裁决肯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等同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过期不交的,按主動撤回上诉处置。
审 判 长 张 聪
审 判 员 谷玉琴
代辦署理审讯员 张冬梅
一九九九年十仲春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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