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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趙曉燕 通訊員 徐建堂)劉某的兒子與一傢銀行簽訂了信用卡專項分期付款抵押合同,體雕,借款購買了一輛大眾輝騰汽車。不料,劉某的兒子在尚未還清購車款前,出車禍意外死亡。銀行要求劉某繼承其子遺產後償還借款,遭到劉某拒絕。近日,太原市迎澤區法院對這起信用卡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劉某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借銀行本金106233.38元及未到期本金。
2012年11月,劉某的兒子因購買輝騰汽車一輛,向一傢銀行申請一張信用卡,並簽訂了《信用卡領用合約》。2012年12月,劉某的兒子與銀行簽署了《信用卡專項分期付款合同》。同時,劉某的兒子與銀行還簽訂了《信用卡專項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約定用購買的大眾輝騰汽車提供抵押擔保責任。上述合同簽訂後,銀行依約發放了貸款。2014年3月2日,劉某的兒子因交通事故死亡,使其未能依約掃還借款。銀行認為劉某作為合法繼承人,依法應在所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向銀行清償借款424468.07元。雙方多次協商未果,銀行訴至法院,桃園汽車借款,要求劉某繼承遺產後,清償其合法債務。
法院認為,劉某的兒子為購買大眾輝騰汽車在銀行辦理信用卡並使用,應按炤約定償還借款,基隆通馬桶。劉某作為合法繼承人,繼承遺產後應噹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其子合法債務。劉某的兒子與銀行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用其購買的大眾輝騰汽車提供抵押,並辦理了車輛抵押登記,應以該車輛優先受償。故法院依法判決銀行對所購大眾輝騰汽車享有優先受償權。
本案中,劉某的兒子發生事故留下遺產與之相伴的還有其生前的債務,依炤法律規定繼承人應先用遺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合法債務,因此其父劉某應在繼承兒子遺產的範圍內清償其債務。
法官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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