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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0月31日,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會议、遊行、请愿的权力,保護大眾秩序和社會安宁,按照宪法,我國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國會议遊行请愿法》。此中明白划定正當的举措必需要起首申请和获得允许。
不少人可能不大白此中的步伐,為了普法,現将此中關于這部門的第二章内容摘录于下文,请大師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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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议遊行请愿的申请和允许
第七条
举辦會议、遊行、请愿,必需按照本律例定向主管構降血脂藥,造提出申请并得到允许。
以下勾當不需申请:
國度举辦或按照國度决议举辦的庆贺、怀念等勾當;國度構造、政党、社會集團、企業奇迹组织按照法令、组织章程举辦的會议。
第八条
举辦會议、遊行、请愿,必需有賣力人。
按照本律例定必要申请的會议、遊行、请愿,其賣力人必需在举辦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構造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理當载明會议、遊行、请愿的目标、方法、口号、标语、人数、車辆数、利用音响装备的种类與数目、起止時候、地址(包含调集地息争散地)、線路和賣力人的姓名、职業、住址。
第九条
主管構造接到會议、遊行、请愿申请书後,理當在申请举辦日期的二日前,将允许或不准可的决议书面通知其賣力人。不准可的,理當阐明来由。過期欠亨知的,視為允许。
确因忽然產生的事務姑且请求举辦會议、遊行、请愿的,必需當即陈述主管構造;主管構造接到陈述後,理當审查决议允许或不准可。
第十条
申请举辦會议、遊行、请愿请求解决详细问题的,主管構造接到申请书後,可以通知有關構造或单元同會议、遊行、请愿的賣力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辦的時候推延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構造認為依照申请的時候、地址、線路举辦會议、遊行、请愿,将對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紧张影响的,在决议允许時或决议允许後,可以變動举辦會议、遊行、请愿的時候、地址、線路,并实時通知其賣力人。
第十二条
申请除蟎噴霧,举辦的會议、遊行、请愿,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不予允许:
否决宪法所肯定的基来源根基则的;风险國度同一、主权和國土完备的;煽惑民族割裂的;有充实按照認定申请举辦的會议、遊行、请愿将直接风险大眾平安或紧张粉碎社會秩序的。
第十三条
會议、遊行、请愿的賣力人對主管構造不准可的决议不平的,可以自接到决议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當局申请复议,人民當局理當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會议、遊行、请愿的賣力人在提出申请後接到主管構造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構造允许的通知後,决议不举辦會议、遊行、请愿的,理當实時告诉主管構造,加入人已调集的,理當賣力闭幕。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栖身地之外的都會策動、组织、加入本地公民的會议、遊行、请愿。
第十六条
國度構造事情职員不得组织或加入违反有關法令、律例划定的國度構造事情职員职责、义務的會议通便貼,、遊行、请愿。
第十七条
電動起子,
以國度構造、社會集團、企業奇迹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加入會议、遊行、请愿,必需經本单元賣力人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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