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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的房屋能否排除第三人的强制执行(附最高院20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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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6-4 15:30: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债权人經由過程以房抵债的情势采辦衡宇,并與债務人签定《衡宇交易合同》,在衡宇現實過户至债权人名下前,抵债的衡宇被第三人另案申请法院诉讼顾全或强迫履行查封時,债权人應若何經由過程诉讼步伐追求接濟呢?债務人經由過程以房抵债的情势接管的衡宇或通過量轮抵债接管的衡宇事實可否解除第三人的强迫履行呢?在第三人享有典質权、扶植工程優先受偿权時,法院事實若何合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打點履行贰言和复议案件若干問题的划定(2020批改)》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及二十九條的划定?债权人與债務人签定的認購书、预约合同可否视為“已签定正當有用的书面交易合同”?在抵债的衡宇上存在首封及多個轮候查封且首封消除後,若何認定法院有用的查封時候?债权報酬证實名下無房應若何出具证實質料?债权人對抵债衡宇的占据若何才能视為正當占据,比方:還没有竣工债務人提早交付给债权人的衡宇可否视為正當占据?對抵债衡宇不克不及過户的错误若何認定等,笔者将經由過程最高院的20個典范案例来解答上述問题,以供大師進修和参考。

案例一:债務人A先以其開辟的衡宇為债权人B设定典質担保,继而债務人A以衡宇折抵工程款给施工人举行以房抵债,尔後,施工人将抵债的衡宇讓渡给買受人。债权人B申请强迫履行享有典質权的衡宇,買受人提出履行贰言被驳回,继而提起本案诉讼。

最高法院認為:在债权人B作為典質权人申请履行挂号在债務人名下的房產時,消费者購房人提出履行贰言哀求解除履行的,仅能合用《履行贰言和复议划定》第二十九條予以認定,合适《履行贰言和复议划定》第二十九條划定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履行,即同時知足:(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以前已签定正當有用的书面交易合同;(二)所購商品房系用于栖身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栖身的衡宇;(三)已付出的價款跨越合同商定总價款的百分之五十。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344号;(2021)最高法民终1058号—1072号;(2022)最高法民终15—17号等。

案例二:债務人D為付出债权人C股权讓渡款,用债務人D的联系關系方A公司開辟的房產举行抵债,债权人C指定買受人甲與A公司签定了衡宇交易合同并交付了衡宇,但由于计划和典質缘由一向未打點存案挂号。尔後,A公司為B公司向銀行告貸以抵债衡宇设定了典質,法院裁决A公司承當担保责任,銀行申请法院强迫履行抵债衡宇。继而,買受人甲提出履行贰言,法院經审查後裁定中断履行。後銀行提出履行贰言之诉,哀求准许履行抵债衡宇。

最高法院認為:買受人甲所購案涉衡宇系源于以房抵债。可見,買受人甲與典質人签定《商品房交易合同》采辦案涉衡宇,不是基于保存权,而是為實現债权。《履行贰言复议划定去口臭茶,》第二十九條明白划定了消费者匹敌典質权人優先受偿的前提。買受人不是消费者,不具备優先于典質权人的权力。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134号

案例三:债務人A公司先接管B房地產公司的衡宇抵债,A公司再将衡宇抵债给買受人,第三人與A公司存在告貸胶葛,第三人申请诉讼顾全,法院预查封了抵债衡宇。後第三人申请强迫履行上述衡宇,買受人提出履行贰言之诉,请求确認位抵债衡宇属于其所有,并遏制對该衡宇的履行。

最高法院認為:從買受人所签案涉《合同权力讓渡协定书》《协定书》来看,该系列合同的真實意思暗示為以房抵债,即買受人签定该合同的目標并不是為采辦案涉不動產,而是為了實現债務的了债。基于债的同等性,買受人所享有的债权其實不较本案所涉履行债权更具备優先實現的價值长處。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177号

案例四:债務人向债权人告貸,以衡宇作為典質,并打點了典質挂号。债務人也没法了偿買受人的告貸,因而两邊签定了《商品房交易合同》,用该衡宇补偿告貸。尔後,债務人没法了偿债权人告貸,债权人告状後两邊經由過程法院告竣息争,後债权人申请法院强迫履行该衡宇,買受人提出履行贰言,被驳回。继而提起履行贰言之诉,请求@中%53X13%断對衡%8974r%宇@的履行。

最高法院認為:按照《天下民商事审讯事情集會记要》[法(2019)254号]第126條的划定,只有商品房消费者权柄優先于典質权。同時,只有合适《履行贰言和复议的划定》第二十九條划定的商品房采辦人材组成商品房消费者。案涉衡宇是商店,買受人并未用于栖身,而是租赁给别人谋划,且其并未供给证据证實其名下無其他衡宇用于栖身。是以,不知足该划定第二十九條“所購商品房系用于栖身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用于栖身的衡宇”的前提,不合适商品房消费者認定尺度,不克不及匹敌典質权。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38号;(2020)最高法民终1139号

案例五:债務人向A公司告貸,告貸到期没法了偿,A公司告状至法院後两邊告竣调處。甲向B公司告貸,债務報酬此向B公司出具了《連带责任包管书》,後债務人、甲與B公司告竣以房抵债合意,用债務人名下的衡宇补偿B公司與甲的告貸债務。尔後,B公司、乙與買受人三方告竣合意,B公司将该衡宇抵债给買受人。A公司申请强迫履行,買受人提出履行贰言,被驳回,继而提起本案的案外人履行贰言之诉,请求遏制對抵债衡宇的履行,并确認抵债衡宇归其所有。

最高法院認為:案涉四套衡宇在買受人與B公司签定《以房抵债协定》前均已網签存案在A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網签存案挂号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會房地產辦理法》的划定,房地產辦理部分對已售商品房打點的存案挂号,具备节制物权讓渡的结果。是以,買受人在签定《以房抵债协定》時没有尽到公道的注重义務,對案涉衡宇不克不及打點過户挂号存在错误。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253号;(2021)最高法民申3256号

案例六:買受人将金錢出借给A公司用于投資理財,A公司再出借给债務人,尔後,A公司没法了偿買受人告貸,因而接洽買受人采辦债務人開辟的衡宇,并用理財資金抵頂購房款,買受人與债務人签定了認購协定。债权人對该衡宇享有典質权,并申请强迫履行该衡宇。案外人履行贰言之诉一审、二审均支撑了買受人解除履行的哀求,债权人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認為:買受人主意其付款方法為以案涉衡宇抵頂其享有的债权,但并未提交充沛证据证實其與A公司之間、A公司同债務人之間存在明白的债权债務瓜葛。另外一方面,從買受人與债務人签定的認購协定书内容看,该認購协定书明白商定:“两邊签订《商品房交易合同》後,認購书由甲方收回”,即按照两邊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该認購协定书其實不即是商品房交易合同。案涉認購协定书也并未包含衡宇交付利用前提、交付日期、装潢、装备尺度许诺、面积差别處置方法等商品房交易合同理當包含的重要内容,故案涉認購协定书不足以認定為商品房交易合同,以是買受人不合适《履行贰言和复议划定》第二十九條划定的情景,不克不及解除债蘆竹通水管,权人根据典質权申请的强迫履行。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049号

案例七:甲作為現實施工人以A公司名义與大學签定了老年公寓工程协定书,地皮性子為划拨,工程竣工後,甲以B公司的名义與大學签定以房抵债的《售房协定书》,用此中1层8間衡宇折抵工程款,甲再将此中一套衡宇转賣给了乙(買受人)。大學與第三人的胶葛,第三人申请法院查封了抵债的全数衡宇,後申请强迫履行该衡宇。乙提出履行贰言,法院裁定中断履行。第三人提出履行贰言之诉,哀求继续履行该衡宇。

最高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會房地產辦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划定:“以划拨方法获得地皮利用权的,讓渡房地產時,理當依照國務院划定,報有核准权的人民當局审批。有核准权的人民當局准许讓渡的,理當由受讓方打點地皮利用权出讓手续,并按照國度有關划定缴纳地皮利用权出讓金。”案涉衡宇所占地皮為划拨性子,但乙與甲签定《衡宇交易合同书》受讓该衡宇時并未依法報有核准权的人民當局审批。在《衡宇交易合同书》中明白商定案涉地皮無地皮利用权证,亦未實行审批手续并缴纳地皮利用权出讓金的环境下,乙理當预感到案涉衡宇没法打點過户挂号的後果,其對案涉衡宇没法打點過户挂号存在错误。故乙不合适《履行贰言复议划定》第二十八條划定的情景,對其關于享有足以解除强迫履行的民事权柄的主意不予支撑。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291号

案例八:C公司欠D公司工程款没法了偿,两邊合意以C公司名下的衡宇补偿工程款,并签定了《衡宇抵款协定》。A公司诉B公司、C公司扶植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一案,法院裁决B、C公司連带了偿A公司工程款,A公司對C公司名下的被其申请查封的衡宇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偿权。尔後,A公司申请强迫履行,D公司提出履行贰言,法院認為贰言建立裁定中断履行。A公司提起履行贰言之诉。

最高法院認為:《履行贰言和复议划定》第二十八條划定合用的條件是款項债权履行中,也即合适前提的買受人的债权可以或许解除履行的工具限于款項债权的履行,而不克不及解除担保物权等優先受偿权的履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扶植工程價款優先受偿权問题的批复》(如下简称《批复》),扶植工程價款優先受偿权優先于典質权和其他债权,A公司有权對该房產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偿。固然《批复》同時划定修建工程價款優先受偿权不克不及匹敌已交付全数或大部門所購商品房價款的消费者,但這一划定是為庇護消费者保存权而作出的破例划定,一般買受人不合用该處置法则。本案中,D公司明显不属于消费者范围,其享有的以物抵债的债权不足以匹敌A公司的扶植工程價款優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223号

案例九:A公司與B公司签定了在建工程典質担保合同,A公司取患了《在建工程典質证實》。B公司拖欠C公司質料款,两邊签定了《以房抵债协定》,商定以B公司開辟的衡宇折抵質料款,後C公司指定甲與B公司签定了衡宇認購协定书。A公司與B公司等债权债務归纳综合转移合同胶葛一案,A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该衡宇,法院裁决A公司對查封的衡宇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偿权。尔後A公司申请强迫履行,甲提出履行贰言,法院裁定中断履行。A公司提起履行贰言之诉。

最高法院認為:基于庇護消费者保存权的斟酌,《履行贰言和复议划定》第二十九條划定合适前提的商品房消费者可解除款項债权乃至是享有典質权、扶植工程價款等優先受偿权的款項债权的履行,系《履行贰言和复议划定》第二十七條划定中的除外划定。案涉衡宇系商店,不属于消费者保存权的庇護范围,不克不及参照合用《履行贰言和复议划定》第二十九條的划定。案涉衡宇已打點典質权挂号,A公司對案涉衡宇享有優先受偿权,甲不克不及解除對案涉商店的强迫履行。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800号

案例十:A公司與B公司、C公司等融資租赁合同胶葛一案,A公司诉讼顾全了C公司名下的衡宇,法院裁决C公司以其所有的31套衡宇典質物承當典質担保责任,A公司就上述典質物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合同商定的范畴内優先受偿。C公司經由過程以房抵债的方法将该衡宇讓渡给甲折抵工程款後,甲再将该衡宇以房抵债讓渡给乙。裁决見效後,A公司申请强迫履行,案外人乙提出履行贰言及履行贰言之诉请求确認该衡宇归其所有,并遏制履行。

最高法院認為:購房人的权力在法令属性上仍系债权范围,但在購房人的保存长處和其他民本家兒體的商事长處產生冲突時,基于偏重庇護保存权柄的價值导向,付與購房人解除其他债权人乃至包含典質权等優先受偿权的强迫履行的权力,目標在于寻求本色公允和本色公理。但今生存长處的出格庇護,仅限于采辦的衡宇系為了知足家庭平常根基栖身必要,故對付采辦度假型、奢華型衡宇,或投資型、谋划型衡宇,和基于歼灭其他债权债務瓜葛而構成的以房抵债等,均不属于保存权出格庇護的范围。本案中抵债的衡宇為别墅,乙也未提交证据证實涉案衡宇触及到其保存权,故不该参照合用《履行贰言和复议划定》第二十九條的划定解除强迫履行。

乙對付案涉衡宇的权柄来历于其與甲之間的债权,该债权权柄為平凡债权,原则上理當遵守不動產品权變更法则和物权優先于债权的基来源根基则,其权柄可否解除强迫履行取决于是不是彻底知足《履行贰言和复议划定》第二十八條划定的四個要件,只要短缺四個要件之一,即不克不及解除强迫履行。乙對付案涉衡宇的权柄是經由過程案外人两次抵债而来,未直接與C公司签定正當有用的书面交易合同。人民法院查封前,案外人與出賣人已配合向不動產挂号機構提交打點所有权转移挂号申请且經挂号機構受理,或案外人因打點所有权转移挂号與出賣人產生胶葛并已告状或申请仲裁,或有其他公道客觀来由的,可以認定為“非因案外人本身缘由護手霜推薦,”,乙不克不及证實在衡宇持久没法過户的情景下其采纳了有用辦法主意权力。是以,也没法合用第第二十八條的划定解除履行。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233号;(2020)最高法民终1096号

案例十一:A公司欠現實施工B公司人工程款,两邊商榷以房抵债,并签定了衡宇交易合同,A公司将衡宇钥匙交给了B公司,并開具了全数購房款的發票,此中部門衡宇打點了網签合同挂号存案。C公司與D公司、A公司等告貸合同胶葛一案中,C公司诉讼財富顾全了该衡宇,B公司提出履行贰言,法院認為贰言建立,裁定中断履行。C公司提起履行贰言之诉,哀求准许履行该衡宇。

最高法院認為:B公司與A公司合意以房抵债,後两邊签定了衡宇交易合同,以工程款冲抵購房款,實在質是經由過程协商折價补偿實現B公司的扶植工程價款優先受偿权,B公司與A公司以案涉衡宇折價补偿欠付工程款,合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現為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划定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偿权實現方法。

C公司對A公司享有的是平凡假貸债权,而B公司作為案涉工程項目標承包人對案涉衡宇享有扶植工程價款優先受偿权,B公司工程款债权優先于C公司的平凡债权获得受偿,案涉衡宇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體,本案不合用履行贰言和复议划定第二十八條,B公司就案涉衡宇享有的权力足以解除C公司的强迫履行。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案例十二:A公司為扶植B公司的房地產項目向銀行貸款,B公司以小區衡宇做典質担保,并打點了典質挂号。A公司與头等民間假貸胶葛,2015年6月8日,甲申请诉讼財富顾全法院查封该衡宇,2020年5月28日法院根据甲的申请而消除该查封。銀行與A公司告貸胶葛案件見效後申请强迫履行,2017年7月12日法院裁定對该衡宇举行了轮候查封,2017年8月2日法院向河山資本和衡宇辦理局投递该裁定并對涉案衡宇举行了查封挂号。銀行在履行時代将债权讓渡给D公司。

2015年5月6日,B公司没法了偿乙告貸及利錢,两邊合意以房抵债,同日,两邊签定了商品房交易合同,B公司向乙出具了購房款、契税發票、大修基金、装修费的收條,收款方法载明抵借息。

2017年7月11日,乙與丙签定《衡宇转賣协定》,商定乙将该衡宇转賣给丙,同日,B公司與丙签定商品房交易合同,B公司将该衡宇改名给丙,并向丙出具了購房款收條、契税及大修基金等费的收條各一张,收款方法均载明抵借息。

该衡宇被法院查封後,丙提出履行贰言被驳回後,提起本案的履行贰言之诉。

最高法院認為:B公司經由過程以房抵债的方法将衡宇补偿给乙,但并未打點响應的权属转移挂号,乙并未获得案涉衡宇所有权。丙經由過程乙新竹抽化糞池,转賣的方法買受案涉衡宇之時才構成交易衡宇的意思暗示,此時才與B公司之間建立衡宇交易合同瓜葛。是以,不克不及因丙系經由過程乙转賣的方法買受衡宇就認定丙對案涉衡宇享有权柄(签定合同、占据衡宇、付出購房款等)的時候亦應以乙與B公司告竣以房抵债的時候為准。關于人民法院查封見效時候若何認定的問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拘留收禁、冻结財富的划定》第一條的划定,查封、拘留收禁、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履行通知书投递時產生法令效劳。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783号

案例十三:A公司與B公司就某項目標從属工程签定了《扶植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後因A公司没法付出工程款,两邊签定了《衡宇頂账协定书》,以A公司名下的衡宇和車库利用权折價补偿工程款。銀行與A公司等告貸合同胶葛一案 ,銀行诉讼顾全了A公司名下的衡宇及車库,後法院裁决A公司以名下的典質衡宇承當担保责任。B公司提出履行贰言,法院裁定中断履行,銀行提起履行贰言之诉请求准许履行该衡宇及車库。

最高法院認為:(1)關于B公司對该房產是不是享有足以阻却履行的民事权柄問题。A公司與B公司签定《衡宇頂账协定书》後,衡宇并未現實過户B公司名下,B公司對抵债衡宇及車库利用权仅享有合同债权。根据見效的裁决,A公司應以其衡宇和車库承當典質担保责任,根据《履行贰言复议划定》第二十七條的划定,B公司的合同债权不克不及解除銀行的典質权强迫履行。

(2)關于B公司與A公司签定《衡宇抵頂协定书》應否视為B公司行使扶植工程價款優先受偿权的問题。A公司與B公司签定的《衡宇抵頂协定书》中并無B公司行使扶植工程優先受偿权的意思暗示;抵债的衡宇及車库并不是B公司承建;即使B公司施工范畴包含抵债房產的從属工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装修装潢工程款是不是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划定的優先受偿权的函复》,装潢装修工程承包人的優先权只能在修建物因装修装潢而增长價值的范畴内優先受偿。是以,B公司不克不及對抵债的衡宇和車库行使扶植工程優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59号

案例十四:A公司為開辟房地產項目向甲、乙告貸,告貸到期後没法了债告貸,两邊签定了《衡宇抵頂告貸协定书》,A公司與甲乙的女兒丙签定了衡宇交易合同,并向丙開具了購房款發票。继而,甲该衡宇對外出租。丁與A公司等告貸合同胶葛一案,丁诉讼顾全了抵债衡宇触及的整宗地皮利用权,後法院裁决A公司對告貸承當連带责任。裁决見效後,丁申请强迫履行,履行進程中法院查封了抵债的全数衡宇。丙提出履行贰言被驳回,继而提起履行贰言之诉,请求遏制履行,并消除查封。

最高法院認為:(1)關于案涉地皮查封的效劳問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履行中查封、拘留收禁、冻结財富的划定》第二十三條划定,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查封了A公司名下的地皮利用权,该查封效劳及于抵债的衡宇,查封時候應從2016年6月29日起算。二审裁决認定未别離打點查封挂号不影响查封效劳,并没有不妥。

(2)關于丙對该衡宇是不是享有足以解除强迫履行的民事权柄問题。丙及其怙恃經由過程以房抵债的方法得到该衡宇相干的民事权柄,但丙不克不及证實衡宇交付的详细時候;丙提交的《衡宇租赁协定》中對外出租的時候远远早于A公司為丙打點权属挂号的時候,且该衡宇的地皮利用权已被查封,查封的效劳及于该衡宇,丙也不克不及证實在此以前其已踊跃自動请求A公司打點過户挂号,對不克不及過户存在错误。根据《履行贰言复议划定》第二十八條的划定,不克不及解除丁的强迫履行。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92号

案例十五:甲、乙均為A公司的股东,甲屡次向A公司出告貸項,A公司召開董事會决定以其開辟的衡宇抵頂各股东的告貸和出資。甲與A公司前後签定了两次以房抵债的衡宇交易合同,用告貸折抵全数購房款,A公司将衡宇交付给甲。乙以一样的方法與A公司举行過以房抵债。尔後,乙與A公司告貸合同胶葛,乙申请诉讼顾全查封了A公司名下的衡宇,甲提出履行贰言,法院裁定中断履行。乙提起履行贰言之诉,哀求准许履行该衡宇。

最高法院認為:甲與A公司基于以房抵债的缘由签定案涉衡宇交易合同,在两邊签定衡宇交易合同并交付衡宇後,衡宇價款對應的告貸即视為已了债,A公司以出具《收條》的情势承認收到購房款。该衡宇不克不及打點產权挂号手续的重要缘由是當局限購政策及A公司欠缴税款而至,甲對此没有错误。故甲對付该衡宇享有足以解除强迫履行的民事权柄。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792号

案例十六:甲系A公司的現實节制人,甲向乙告貸,告貸到期後甲、乙、A公司三方签定了《三方抵债协定》,A公司用其開辟的衡宇补偿告貸,A公司與乙签定了以房抵债的《衡宇交易合同》,A公司出具了購房款收條,两邊打點網签存案手续。A公司向乙交付衡宇後,乙将该衡宇對外出租。丙與A公司等告貸合同胶葛,法院裁决丙對A公司典質衡宇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偿权。後丙申请强迫履行,法院查封了抵债的衡宇。乙提出履行贰言被驳回,继而提起履行贰言之诉,请求消除對该衡宇的查封,解除强迫履行辦法。

最高法院認為:债務實行刻日届满後,乙與A公司告竣以房抵债的协定,為實行以房抵债协定,A公司與乙签定书面《商品房交易合同》,乙亦以其告貸债权抵頂了响應房款,A公司對此予以确認且出具房款收條。在人民法院查封以前,A公司已将案涉商店交付乙利用,并由乙對外出租。案涉衡宇未打點過户手续系因A公司未打點完工驗收及實行過户挂号义務,非因乙方缘由而至。上述情景合适《履行贰言和复议划定》第二十八條划定,乙對案涉商店享有解除人民法院强迫履行的民事权柄。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7021号

案例十七:A公司向甲告貸,告貸到期A公司没法了偿告貸,两邊合意以房抵债,以A公司開辟的衡宇补偿告貸,A公司是以與甲签定了衡宇交易合同,後A公司向甲交付了衡宇。B公司向銀行告貸,A公司以名下衡宇向担保人C公司供给反担保,并打點了網签存案挂号。B公司與銀行告貸合同胶葛一案,銀行申请诉讼顾治療耳鳴膏藥,全,法院将案涉衡宇作為C公司的財富举行查封。该案裁决見效後,銀行申请强迫履行,法院對该衡宇举行续封。甲提出履行贰言被驳回,遂提起本案诉讼。

最高法院認為:(1)甲的出借資金與抵房款的金额均不克不及對應,且触及居間融資和甲、居間人與A公司三方抵债的情景。本案現有证据没法彻底反應甲與A公司之間的法令瓜葛。(2)在甲與A公司订立《三方抵款协定书》前,A公司已與C公司就案涉衡宇签定了交易合同并举行了存案挂号,甲作為大额資金的出借人,其注重义務應高于平凡買房人,甲未尽到注重义務,對房產终极不克不及過户挂号到其名下亦存在错误。甲所提履行贰言不合适《履行贰言复议划定》第二十八條的划定,不克不及解除强迫履行。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419号

案例十八:A公司欠甲工程款,两邊别離于2011年12月27日和2013年6月22日签定了《頂房协定》,經由過程以房抵债的情势将案涉房產抵頂给甲。2014年4月29日,A公司與乙签定了《告貸合同》,A公司以其開辟的衡宇作為典質担保,两邊打點了典質挂号和他項权证。2017年4月18日乙和A公司在法院告竣息争,因A公司未實行调處书,乙申请强迫履行,甲提出履行贰言被驳回,继而提起本案诉讼。

最高法院認為:根据《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权法》第九條的划定,乙可以善意获得典質权。在乙對履行標的享有正當的担保物权或其他優先受偿权的环境下,乙的優先受偿权應得到優先庇護。固然甲與A公司在案涉房產打點典質挂号前签定了《頂房协定》和《商品房交易合同》,但未打點所有权變動挂号,其對案涉房產享有的是债权,不克不及匹敌乙的担保物权。甲對案涉房產不享有足以解除强迫履行的民事权柄。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553号

案例十九:2013年12月10日,A公司将名下地皮利用权為B公司向銀行貸款设定了典質担保,并于2013年12月16日打點典質挂号,取患了他項权证。2014年3月13日,A公司、甲、C公司签定《债权讓渡协定》,商定C公司将其對A公司的钢材款债权讓渡给甲,由A公司将该笔金錢直接付出给甲。2014年7月1日,A公司與甲签定结案涉六套衡宇《商品房交易合同》,用钢質料折抵購房款及维修基金。B公司與銀行等告貸合同胶葛一案,法院裁决銀行對A公司名下典質的地皮享有優先受偿权。裁决見效後,銀行申请强迫履行,2014年8月12日法院查封了抵债的衡宇,甲提出履行贰言被驳回,遂提起本案诉讼。

最高法院認為:(1)法院查封案涉六套衡宇時地點的項目尚在構筑,未由施工单元移交给A公司,不具有由A公司交付给甲占据的實際可能,不合适“在人民法院查封以前已正當占据该不動產”的请求;(2)A公司在2013年12月行将案涉六套衡宇地點項目標地皮利用权用于為B公司向銀行貸款举行担保并打點了典質挂号,甲在签定案涉《商品房交易合同》以房抵债時未尽公道注重义務,未對抵债標的上存在的权力包袱可能带来的危害举行充實预估,其對案涉六套衡宇未打點過户挂号有必定错误。甲對案涉房產不享有足以解除强迫履行的民事权柄。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312号

案例二十:A公司與B公司签定了《工程施工协定书》,B公司承建A公司的小區室第項目,B公司将土方回填工程承包给了甲。甲完成施工後,B公司将其員工認購的一套衡宇抵頂给甲,2015年10月23日A公司與甲签定了《商品房交易合同》。2016年5月3日,A公司将该衡宇交付给甲。乙與A公司告貸合同胶葛一案,乙申请財富顾全,2016年6月21日法院裁定查封了抵债的衡宇,後法院裁决A公司奉還告貸及利錢。甲提出履行贰言被驳回,遂提起本案诉讼。

最高法院認為:(1)案涉衡宇未經完工驗收及格,不具有交付前提,固然甲與A公司在2016年5月3日打點了交房手续,但不克不及将该举動認定為對案涉衡宇的正當占据。(2)關于非因買受人本身缘由未打點過户挂号。“買受人本身缘由”重要包含對别人权力停滞、政策限定的疏忽和消极不可使挂号权力等。法院查封案涉衡宇以前,案涉小區可以打點網签存案手续,甲签定購房合同時候為2015年10月23日,案涉衡宇被查封時候為2016年6月21日,甲在此時代一向未打點網签存案,系怠于行使权力,應認定為系本身缘由未打點過户挂号。是以,甲不合适履行贰言复议划定第二十八條划定的情景,其對案涉衡宇不享有足以解除履行的民事权柄,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3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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